民法典中规定,确定抵押物的范围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既然抵押的作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那么主债权合同的有效存在就是抵押权得以设立的前提,所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主债权合同或其复印件。抵押物也可以帮助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设立的主债权合同是否成立、合法,这样为在管理上杜绝此种现象的发生,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自然就有必要在设立抵押权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交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是否设立抵押权以及如何设立抵押权所达成的协议。
(2)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宗旨。既然是物权,根据物权客体或标的物特定性原则,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必须是指定的物,这样抵押权设立之后才能对特定的物行使抵押权的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那么就要求在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必须有可供确定抵押物的文书,或使抵押物特定化以使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标志。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法律中债务人或笫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进行抵押,有权处分的以上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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