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诈骗不知情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诈骗案件知情与否与其是否参与诈骗行为的实施有关,从常识、法律两个层面进行考察,一旦确定其虽然参与了诈骗行为之中,但是却不能判断其属于诈骗行为,那么该不知情的主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罚。
当事人是否属于不知情,要根据其他诈骗实施人的供述及诈骗实施的具体过程、证据来分析,而不能仅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实诈骗罪不仅仅是个人实施的行为,还可以是犯罪团伙实施的行为,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者是欺骗的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此时就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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