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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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

一、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在一定情形下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如果此债务是双方签订的,或一方签订的债务,而另一方追认的情况下,此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如果只是是丈夫个人的债务,而妻子并不知情,或知情后,妻子并不追认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妻子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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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制度是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制度。连带责任有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之分。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为约定连带责任;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为法定连带责任。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既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约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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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如何承担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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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夫妻其中一方向其他人或者金融机构借款和贷款,因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债务,那么这些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的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且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既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因此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连带责任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连带责任怎么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连带责任如何举证
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
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繁进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实质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但在这一事实的举证上,夫妻另一方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对债务的保护,也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即使另一方想主张恶意串通,但是往往也无法收集到实质的证据。
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
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离婚后,夫妻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由上可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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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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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连带责任要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连带责任要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连带责任如何举证
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
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繁进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实质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但在这一事实的举证上,夫妻另一方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对债务的保护,也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即使另一方想主张恶意串通,但是往往也无法收集到实质的证据。
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
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离婚后,夫妻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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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夫妻连带责任能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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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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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
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离婚后,夫妻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由上可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夫妻连带责任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连带责任如何举证
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
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繁进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实质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但在这一事实的举证上,夫妻另一方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对债务的保护,也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即使另一方想主张恶意串通,但是往往也无法收集到实质的证据。
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
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离婚后,夫妻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由上可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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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二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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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夫妻债务是共同偿还还是连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欠条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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