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起诉要原告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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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债不还起诉不一定要原告去,也可以由原告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立案手续。对于欠债不还引起的民事纠纷,债权人当然可以自行书写民事起诉状、并将起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委托律师书写、委托律师向法院处理诉讼事宜。
欠债不还起诉要原告去吗?

一、欠债不还起诉要原告去吗?

1、欠债不还起诉不一定要原告去。

除了婚姻等少数涉及公民身份的案件之外,大多数民事案件不需要本人亲自到法院立案。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包括立案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必须在起诉状上亲笔签名,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复印件。这些手续全了,从立案到结案都无须本人亲自到场。

2、欠债不还起诉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二、欠债不还起诉需要提交借条吗?

1、欠债不还起诉不一定需要提交借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若是欠款不还,当然是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的。且现行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故此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是其他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公民,代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不管起诉状是谁提交的,只要诉讼请求被法院受理了,则需要原告预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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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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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申请撤诉应符合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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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宣判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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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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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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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案件中, 原告花钱保全, 被告的财产保全了, 现还有几名原告
[律师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

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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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原告起诉被告欠款金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会在原告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的起诉状中会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有诉讼标的即欠款金额。当然原告可能会变更诉讼请求,这时被告会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中有诉讼标的即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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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可否撤销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原告在的过程中,可能随时会与对方达成某种和解,而出现撤诉的情况,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一审中,原告在判决前随时可以提出撤诉,是否准许由决定,实践中各地对此的操作惯例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均可以联系法官撤诉。 但是申请撤诉应符合一些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宣判前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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