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的财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它既是抵押担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金钱债权,劳务债权,给付债权等。
(2)利息为由主债权所生的利息。
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无不可,只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
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最好登记清楚。
利息系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3)违约金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是主债权遭受损害时的转化形态,自然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4)损害赔偿金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
在法律未规定违约金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虽规定或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为主债权的转化形态,当然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实行时的申请费用和变卖(包括拍卖)抵押物的费用。
抵押权实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因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就应由债务人负担。
在抵押关系上表现为这笔费用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以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