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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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借钱到期不还可以要求合同违约金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中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钱到期不还可以要求合同违约金

实际上,借款人到期不还钱,出借人能不能主张合同违约金,可以先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

1、借贷双方明确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借款方到期不还钱属于违约,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且,合同中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或是计算方法的,那么即可以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

2,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约定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的。

但是,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际损失,譬如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3、在未约定合同违约金的情况下,是否支付那笔钱,其实还可以通过借贷双方自己协商。

只要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便可以按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并且双方因此引起纠纷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借款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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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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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应该怎样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应该怎样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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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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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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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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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使录音成为有效的证据
1、合适的实际和地点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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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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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起诉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起诉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使录音成为有效的证据
1、合适的实际和地点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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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行为效力的认定,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其继承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主动进行了代理活动,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按照无因管理原则处理。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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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怎么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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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效力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只要没有出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借名买房应是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于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借名买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买房规避法律、政策的,不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前述《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据此,李某与白某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应属无效,李某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此纠纷中,李某虽然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协议无效的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返还其为购买房屋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损失,李某有权要求白某予以赔偿。此纠纷中的主要损失是房屋增值但因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对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按照过错程度向其支付房屋增值差价作为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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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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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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