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构成条件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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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帮信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3、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帮信罪构成条件主要是什么

一、帮信罪构成条件主要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卖了10张银行卡要判多久

如果仅仅是卖银行卡,一般不涉嫌犯罪。

但是如果卖银行卡,且明知他人是为了实施犯罪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可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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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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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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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评价、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妨害了国家正常司法秩序,同时又往往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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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些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伪证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361条、第362条、第363条,意大利1968年修正的刑法典第374条;有的国家规定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如西班牙1971年修订的刑法典第326条、第329条。有的国家规定是司法程序和刑事程序两种,如泰国1950刑法典第177条。等等。虽然各国表述不同,但大都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中,体现了对三种司法活动的平等保护,而我国对伪证范围的限定显然有失偏颇,应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要既有主观故意又有(相当的)客观危害就构成伪证罪,而无论发生在何种诉讼活动中。
2、 伪证罪的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把伪证罪主体限定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理论上的争议在于记录人是否应当成为伪证罪的主体。“肯定说认为记录人有义务作如实记录,必须在笔录上签名,记录人故意作虚假记录的可以构成伪证罪。否定说认为,记录人在诉讼中的记录活动实际上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行为,其虚假记录不具有伪证的性质,因而记录人不应该被包括在伪证罪的主体之内。”[3]笔者认为,伪证罪是否定伪证行为的罪名之
一,任何主体的伪证行为都应受到否定,而不同主体的伪证行为因身份各异而招致不同罪名。伪证罪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刑事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类,[4](P81)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二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任一主体的伪证行为都会或极可能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即使是刑事诉讼主体之外的人的伪证行为依然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因此我们应透视到的本质是刑法所应否定的是一切妨害国家正常司法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伪证行为。
③刑事诉讼职权主体④伪证行为对应的的渎职罪中的徇私枉法罪⑤;刑事诉讼主体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伪证行为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⑥;刑事诉讼主体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伪证行为可能构成伪证罪。可以看出存在的问题是,刑法对部分刑事诉讼主体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等的伪证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刑事诉讼主体之外的的记录人则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之一。如此看来争执记录人是否应当成为伪证罪的主体,视野不免过于狭窄,而且没有透视到,刑法规定旨在否定妨害国家正常司法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伪证行为,而任何造成相当后果的有责主体的伪证行为都不应疏漏于刑法否定范围之外。有些国家即对伪证罪的主体不加限制,如印度1953年刑法典第193条的“任何人……作伪证或制造假证据”,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361条的“对被告为不利或者有利之虚伪行为陈述者”。[5](P40)因此笔者主张我国刑法不应对伪证罪主体加以限制,但可以根据不同主体的伪证行为对司法秩序的不同危害程度在同条不同款中设定不同的法定刑。
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罪则一分为三分别被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所吸收。但是刑事诉讼职权主体的伪证行为从立法技术上考虑可以依旧定为徇私枉法罪归为渎职罪。①枉法裁判罪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有关各国关于伪证罪发生的时空范围的具体规定参见赵秉志、田宏杰、于志刚著《妨害司法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当然是指不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但书规定的伪证行为。④刑事诉讼职权主体这里具体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⑤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机关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55页。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页。
⑦事实上刑法第305条和第306条的法定刑的设定并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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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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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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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格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的基本标准是: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在离开现场时并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都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当然,行为人作为事故责任方,仍需要负担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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