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定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治安案件作出决定程序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5、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7、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如果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理案件期限。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