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开庭前可以申请保全吗
二审开庭前,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民事诉讼上诉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
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
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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