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判决后会解封吗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法院未作出解除裁决的,不能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3、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
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第四,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
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
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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