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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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

一、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

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著作权的法定转载制度中,转载的主体为报刊,转载的方式为无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即可转载,同时应支付著作权人报酬。

二、怎么处理

网络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所以,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

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对“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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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使用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了自己学习之用而转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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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创始人允许,转载他作品犯法吗
[律师回复] 侵权行为。复制别人网站上的东西需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算侵权。  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主动性侵权  网站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因此,它是非法的。  网站被动性侵权  网站被动性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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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想在网上转载他人的作品,目前想咨询一下关于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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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创始人允许,可以转载作品犯法吗
[律师回复] 侵权行为。复制别人网站上的东西需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算侵权。  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主动性侵权  网站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因此,它是非法的。  网站被动性侵权  网站被动性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你好,我是一个网络小说写手。前几周,在某知名小说网站上看到我写的小说未经我授权和投稿被公开,也没有付给我稿费。请问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我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对于你说的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当前,新《著作权法》草案刚公示,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
新《著作权法》草案依旧把转载的法定许可赋予了传统的纸质媒体,可见网络作品的转载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只是现行网络环境下,大部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博文、摄影作品等的转载都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转载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这种情形下,也就形成了一种对广大网友非常危险的局面,即:著作权人可以随时追究转载者的著作权权侵权责任,想追究就追究,想宽容就宽容。这显然对广大的网络用户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稳定,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网络作品的转载,商业性的转载使用除了应该注明作者、出处,还应提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非商业性的使用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和出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知识或信息的正常传播,同时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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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纸机改其他纸机技术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卫生纸机改其他纸机技术合同的格式就需要写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双方所涉及到协商的事项、权利和义务、以方所存在的责任、技术的保密事项、违约的条款;最后就需要写上双方的名字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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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未经允许转载作品,标明了原创,算不算侵权
[律师回复] 侵权行为。复制别人网站上的东西需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算侵权。  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主动性侵权  网站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因此,它是非法的。  网站被动性侵权  网站被动性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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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的作品有哪些,作者是不是都有权利
[律师回复]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作品有什么后果呢?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使用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了自己学习之用而转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转载侵犯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转载侵犯著作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条是关于传统的报刊和媒体的转载的规定,很显然,《著作权法》对于纸质转载的规定适用的是法定许可,即除了有禁止规定,其他报刊媒体是可以转载的。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的丰富,网络日志和博文虽未经正规的媒体出版发行,但不代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网络上的作品大都受著作权保护。那么网络上的作品转载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载的性质。网络作品的转载和纸质媒体的转载的性质应该是一致的,他们都是都原作品的复制,而且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即把作品原件相对稳定地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并且不产生新的作品。而且作者把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也意味着作品的发表,和普通纸质作品在媒体上的发表性质上是一致的,如果非要说网络作品和纸质媒体的转载有什么区别的话,只能说前者是固定在网络服务器的硬盘上,后者固定在纸质媒体材料上。所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的转载是可能侵犯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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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吗?
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是属于无关的,著作权转让不代表着作品的载体所有权转让;同样作品载体所有转让不一定当事人就可以获得著作的权利,这都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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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在过去是叫版权的,因为当初主要就是针对出版物的。现在有了网络文章,电子作品等,所以又叫著作权了,著作权最初的含义就是复制权。没有著作权的都可自由转载,因为著作权有一个特征,就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没有独创性的作品无法构成著作权,所以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这些是无法形成著作权的,想转载问题不大。
对于转载,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三条提到: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那么,什么样的文章可以转载呢,下面几点大家可以参考
1.一类媒体报道《著作权法》第5条所指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可不付报酬。
2.有标明可转载的文章不过这类的可能有些条件,如我这个,就欢迎转载,但是要保留链接与出处,否则不得转载,有这样说明的,转载的时候,就要保留出处,保留链接与出处后,就可以随意转载。这样的有很多,有的没有条件,可以随意转载。
3,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由于这个不在著作权内,大家想转载关系不大。
4,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文章,因为著作权自表之后,只有50年的保护期限,超期之后,可以随意转载,
5,无独创性的内容,比如一些公益文章,一些笑话,这些大家都知道,不是谁独创的,形成不了著作权,你想转载就转载吧。
当然,现在有的人,过度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自己说过的话,别人不能说,就有点过了,因为有汉字只有这么多,象吃饭,睡觉之类的词,你用了,别人的文章中也用,根本就不存在转载。如有的明星诉自媒体的事,就有点过了,毕竟明星可能演过,但现实中不是,况且虽然有避讳的说法,但是不是随便一个字就可以避讳的。
著作权要保护,必须保护起来,才能有更多的人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但是也不要过度,那样反倒不利于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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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作品,未经授权,转载,不得出处的,如果是侵权,可否撤诉?
[律师回复]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作品有什么后果呢?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使用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了自己学习之用而转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网上免费下载音乐作品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各国的著作权法一般都规定,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未经作者的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和传播该音乐作品,否则就会构成侵权。部分网站把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放在公开位置,允许网民自由下载,这无疑是一种非法传播行为。由于大量网民可以免费地获得该音乐作品,这使音乐作者失去了大量的潜在市场,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无法得到应有的报偿。大部分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的网站都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我们并没有通过这种行为获利。这种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吗学者认为,不应当以“是否获利”为标准来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只要符合三个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外都没有“未获利就不构成侵权”的判例。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经许可免费下载他人的版权作品是构成侵权的。
三、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根据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是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概念在《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中被描述为“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的文化现象之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也对音乐作品下了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为音乐作品规定为“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那么,我们在认定保护音乐著作权的对象时,就应该注意到它的特征,如它是时间的艺术、听觉的艺术、流动的艺术,它是构成音乐形象的物质材料,它是必须通过演唱或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而产生艺术效果的。对于一些不能产生艺术效果的震动不规律的包括噪音在内的乐音,即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实践中,音乐作品常和影视作品一起出现,并伴随着视听作品的传播而有被侵权的现象,如近些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版权费争议就存在着几项权利同时被侵犯的问题。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播放的作品。我国法律上未有此概念,但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际上相当于视听作品。影视音乐即视听作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好的影视音乐能使视听作品的艺术水准和商业价值大大提升,但这并不代表影视音乐仅仅是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音乐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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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使用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了自己学习之用而转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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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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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作品有什么后果呢?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使用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了自己学习之用而转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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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标注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的作品,但标明作者和出处的,非营利目的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作品有什么后果呢?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使用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了自己学习之用而转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产品上架时纸巾有1kg实际纸巾420g。售价19.8客人付款实际付款9.9然后客户购买以后反馈到我们公司 。和客户协商进行赔付线上赔偿9.9。他答应了赔偿条件返还一半的金额。后来他收到产品之后。有一单未进行申请退款。他投诉到工商局 。要我们赔偿500元进行解决
[律师回复] 一、申请资料 第一步向当地安检站申请。需申请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训练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公司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公司负责人A证,公司事项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时一次,延时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第二步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能够打证,无通过的需要赶紧整改继连上报。 第三步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时。不延时的作废。 二、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的安全生产要求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职责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规则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训练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准则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准则或者行业准则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 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 2、有生产安全意外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 3、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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