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案件能否撤回投诉
可以自行签订谅解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调解成功,然后由报案人主动申请撤案。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已经立了案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申请撤诉的,如果管理机关只要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那么是可以不做出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补偿的决定的。假如是侵权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的,那么就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关于商标侵权赔偿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
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
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可以自行签订谅解协议,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如果出现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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