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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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公司控股股东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公司控股股东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犯罪,股东是否构成犯罪与股东是否参与对单位与犯罪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决策等活动。

若参与,则构成犯罪;

若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司犯罪,股东是否构成犯罪与股东是否参与对单位与犯罪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决策等活动。

若参与,则构成犯罪;

若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我国的公司犯罪中,如果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实施了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此时当然要成为公司犯罪的主体,当一个公司的违法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此时这个公司就成为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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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能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为控股股东担保中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
二、上市公司在为控股股东担保之后需要注意什么
(一)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法律中对担保期限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2、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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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的权利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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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转让股权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1、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转让与否无涉。
2、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债务分担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仍应十分重视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公司债务分担问题。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成为受让方追偿的制胜法宝。
如上所述,虽然股权转让本身并不改变目标公司债务的对外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出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有权依法向出让方进行追索,因为该债务隐瞒对目标公司本身的价值有直接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股权转让合同风险负担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划清与出让方的责任分担问题,该条款成为受让方向出让方进行追索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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