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一罪犯是否适用拘役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较轻,只需要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需要以短期关押,就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拘役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
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可以直接适用拘役。
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个月),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确定拘役刑刑期的长短,基本上应按确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进行。
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确定参考宣告刑,作为进一步量刑的基础;
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改造的难易程度,提出参考宣告刑,然后在参考宣告刑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作为基础宣告刑;
最后,综合考虑刑法规定的各种有关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是否适用,对基础宣告刑作进一步的调整,再确定正式判决的宣告刑。
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拘役作为短期自由刑存在许多弊端,如短期关押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等。
因此,在适用拘役时,如果能用其他较轻的刑罚来取代,就不要适用拘役,以降低拘役的关押率。
裁量是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加以限制:
二是必须判处拘役的,应首先考虑能否给予缓刑。
只有在确实不能适用缓刑时,才能交付关押。
拘役可以判缓刑,但是不一定会要求交罚金,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是累犯,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属于经济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得到某种不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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