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
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案件批捕审判流程要经过刑事拘留、审查批捕、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这几个阶段。
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期限的关押,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确定需要后进行侦查。
此时由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如果是侦查困难的案件会耗时较长。
最终检察院进行审理,决定对罪犯的刑期。
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最终审理都有各自规定的期限,公安机关、检察院要互相配合,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各自的任务。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出具各项相关证据。
检察院则是两次决定其是否为罪犯,作为家属会在这两个时间点得知能否被释放。
过程中需要再次延长的重大案件也是有延长期限的。
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案件审理都是有一个期限的,每个案件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审理完毕,否则就是违反程序规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