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一般来说,如果公安机关想要逮捕犯罪新人,必须要向检察院进行申请逮捕,检察院会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之内下达是否进行批捕,如果不进行批捕,但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的话,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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