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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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地方性法规可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吗?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地方性法规可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吗?

地方性法规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吗?

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范围包括: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

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

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例如:

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2.适当性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没有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我国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路径是非常多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行政附带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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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可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吗?
地方性法规是可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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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叔叔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应该注意些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中附带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附带合法性审查做出以下解释: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规章政出多门的情况比较严重,规章的制定和生效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章之间,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规章的可信度受到损害,其权威性受到削弱,规章的效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时首先必须对规章进行全面的审查,这种审查既包括实质审查也包括形式审查,只有规章在实体上是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制定,并且在程序上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才能作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依据。相反,如果规章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不符合行政立法的要求,这种规章就不能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法院只能选择处于其上位的法规或法律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对这一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8)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这部法律对规章的制定机关、生效要件及备案审查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加强了监督,因此立法法实施以后制定的规章其可信度将大大增强,法院对规章的审查将从过去的全面审查转为只对规章进行原则性的审查,符合基本原则的规章则予以参照,反之则不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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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可以审查哪些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涵盖:行政处罚如拘留、吊销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产等;行政许可申请被拒、未回复或其他相关决定;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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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表哥因为破坏公物受到行政处罚并且被罚款,但他不服从判决,请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并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予维持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但也可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 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听说行政复议有时还可以附带审查,真是纳闷,咨询行政复议中可以附带审查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行政复议中可以附带审查的规定问题是这样的,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四,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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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包括什么?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包括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是反向清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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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诉讼,想请问律师行政复议涉及实质审查吗,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
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
四,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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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复议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复议申请附带赔偿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与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行政赔偿不同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自行提出赔偿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审理,而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复议时是否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只要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存在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同时决定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减少了很多环节,因为行政赔偿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机关存在侵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必然联系。在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径行做出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的决定,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由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就必须得赔,没有回旋余地,否则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把行政争议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最简单的程序中予以解决,真正发挥了行政复议这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作用。我区每年办理1000多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占30%左右,很多都涉及行政赔偿问题,如我们在办理一个体户不服工商局责令停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查明工商局以申请人打架斗殴、扰乱市场秩序为由责令停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决定由工商局对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工商局赔偿了1300余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很满意。 在几年的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虽然复议法第29条针对行政赔偿做出了严格规足,但过于原则,由于没有相关解释,在实践中仍存在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操作起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由被甲请人进行赔偿,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出应当赔偿的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赔尝.还是仅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缀上一可应当予以赔偿,而不明确赔尝数额呢?据了解,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不明确赔偿数额,而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复议法规定不明确,复议机关不好操作,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赔偿比较复杂,复议机关怕承担责任,怕当被告,不愿意下功夫去做。但这就面临着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就赔偿数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赔偿,申请人最终还得去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才能真正获得行政赔偿,程序反而更加繁琐,行政复议失去了应当起到的作用,与其这样,相对人还不如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复议前置的除外),又何必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走复议程序呢?如我们在办理一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呼和浩特市政府拆除房屋一案中,确认市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市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甚远,房地产公司又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00万元,使这起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时候,对予以行政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执行。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行政赔偿决定做出后,怎么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很多弊端,实行限制赔偿,获赔率低.赔偿额度低,并排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获赔率仅为32%,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获赔率不足20%;而且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国家赔偿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复议法中也没有规定不予赔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行政复议机关责令下级机关进行赔偿,下级机关不进行赔偿或者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也没有相关规定进行制约,难以落到实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力维护。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附带赔偿方面的内容
我表妹的男朋友被公安部门以扰乱公务给抓起来了,表妹要去复议,行政复议附带解决民事纠纷可以提出赔偿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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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附带审查的吗
当然,审查是允许的。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审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是行政行为利益相关者,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查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有合理解释的,也可在法庭调查时提出;三,法院有权主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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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行政赔偿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吗
行政附带行政赔偿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辨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允许附带民事诉讼,需原告初次起诉时一并提交。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向行政机构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诉,请求审查并裁决的制度,需各方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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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的时候,我一个同事出差不小心给出车祸了,当事人要求赔偿,我想知道那个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的决定书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的决定书的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书面审查,主要是就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二是综合式审查,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都是通过书面审查结案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不是书面审查的必经程序,可采取也可不采取,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审查方式都没有规定,但行政赔偿要查明实际损害的程度、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问题,仅凭书面审查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也不能保障赔偿申请及时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审查机关多采用“庭式”审查,要求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按要求到场进行当面调查和言辞辩论,使当事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当场核定证据,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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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多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在行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一,行使的是法定职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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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四,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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