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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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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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要看情况,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

缓刑的条件为:

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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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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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要看情况,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缓刑的条件为: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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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申请缓刑的。该罪名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如果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风险,对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就有可能被缓刑。不过,累犯和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是不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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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可以缓刑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和严重影响,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属于一般情节,如果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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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执行缓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可能,具体还要看案情。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金额5万元以下,属于一般情节,可以判处缓刑。但最终量刑时,关键还要审查造成的后果如何。  
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罚则】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罚则】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罚则】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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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能缓刑吗
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是否适用缓刑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案情较轻,罪犯能够深刻悔罪,且再犯风险较低,同时缓刑执行不会对社区造成明显不良后果,那么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然而,这些因素都非常重要,需要全面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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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罪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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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在五万一下可以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有可能,具体还要看案情。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金额5万元以下,属于一般情节,可以判处缓刑。但最终量刑时,关键还要审查造成的后果如何。  
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罚则】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罚则】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罚则】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离不开有毒非食品原料的解释
[律师回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市场泛滥有着直接关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链条长、环节多,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就必须关口前移、深挖源头。为此,《解释》第11条分三款对这类食品犯罪的上游犯罪亦即生产、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物质,也包括允许经营但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前者如莱克多巴胺,除作为“瘦肉精”外无其他用途, 2020年明确被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20年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后者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广泛用于涂料、板材、纸张等,苏丹红作为化工染色剂广泛用于工业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但均明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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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明知怎么办
在处理销售者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件时,要综合考虑他们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比如采购渠道是不是合法的,对供应商是不是进行了审慎的考察等。要是销售者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查的责任,而且是不知情的,那他们可能会被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法律的裁决会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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