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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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在我国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根据主体的差异所施以的惩罚标准也有所不同。

单位犯罪诉讼过程当中,一般需要对单位主体或是个人提出指控。

那么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针对该问题在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分析与说明。

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将单位犯罪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

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

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进行分析得出,针对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该问题来说需要与实际的案件情况相结合。

一般情况下来说,在单位犯罪的诉讼案件当中,如果指控对象与当事人属于同一人的话,单位就需要委托员工或是其他负责人员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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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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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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