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罚制双罚制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哪些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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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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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单罚制双罚制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哪些解释?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单罚制双罚制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哪些解释?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表述为: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

如:

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错在“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应当是“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单罚制是指对案件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而双罚制是指及对案件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又对牵涉的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

这是由于案件牵涉到单位的非法收益,我国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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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取保候审和保释制度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在我国没有没有保释这个概念,保释在中国被称为取保候审。如果和其他国家(譬如说,英国)对比的话,区别在于:
①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而取保候审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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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准备最近申请了改制来着,原来经营不善来着,那么国有企业改制 所得税处理的解释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法”。
  (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采取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企业要以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首先以会计所得为基础,根据差异项目数额,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做帐务处理。
  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举例说明如下:
  例1 A企业某年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当年支付的罚款为20万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实发工资-计税工资+罚款支出
  =500-300+20
  =2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1500+220
  =17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20×33%
  =567.6万元
  借:所得税          567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贷:银行存款         5676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5676000
  贷:所得税          5676000
  例2 B企业某年全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本年内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已将其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为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应扣除的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
  =980万元
  应纳所得税=980×33%
  =323.4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32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贷:银行存款         3234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3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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