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首先执行抵押物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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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法院应首先执行抵押物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应首先执行抵押物吗?

首先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债权人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提供的质押保障。

在于资金无法偿还时,用用抵押物(担保物)履行偿债义务。

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资金价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

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债权人的出资金额。

抵押权具有几项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担保。

2、抵押权从属于担保物权

但同时,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而不属于法定担保物。

3、抵押权具有的法律权利是:

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

4、抵押物只需要登记,不必转移抵押物。

抵押权的用处是出于对债务人偿债的动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债务人抵押担保物是出于还不起钱的情况下,抵押物代替债务人对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

优先受偿权是指约定特殊债务人的在偿还债务时优先于一般债务人的受偿权利。

债权人在拥有抵押物担保物时,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金的,债权人有权利将抵押物变卖、拍卖用来将资金变现用来抵扣债务;

其次,同一个抵押物先后两次分别抵押给不同人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抵押给第一个的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

而第二个债权人则是第二顺序受偿人。

其三,当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抵押担保物不算在破产财产清算分割之列。

抵押权优先受偿原则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不收损失的法律,同时抵押物也是执行债务人未尽偿还义务时代替偿还义务。

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原则,债主以拥有抵押物从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一抵押物的两次抵押,以先者为优先受偿人。

抵押物需要登记处理,抵押物目的地可以不进行变更。

抵押物也可以是担保人提供。

最后一点,抵押物不在破产清算名单之中。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关于物权的规定中,同一债务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果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的担保时,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所以抵押权的受偿等级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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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项权证等:“人民对抵押物、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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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有抵押物和担保人先执行谁,抵押担保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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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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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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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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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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