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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一般来说不是故意的。
一旦双方都犯了人身攻击罪,这就是一种企图。
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犯了战争罪,战争前的一切行为都是预备性的。
参与战斗的人员聚集在战斗地点,直到双方面对面准备战斗。
如果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进行斗争,则只能发生在初步阶段,因此该犯罪不具有未遂形态。
因此,如果人群仍在初步阶段,犯罪应该被定罪并判处犯罪,但它可以基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更轻,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完成的犯罪。
《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身攻击集会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聚集在一起进行多次战斗;
(2)参加斗殴的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刑事预备】是为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和条件。
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多次聚众抗争,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主要道路上发生打斗,造成严重混乱的;
武装的人们聚集在一起战斗。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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