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定监护”?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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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什么是“意定监护”?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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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仍然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

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存在。

但是,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很可能会选择再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将基于婚姻关系建立特殊的身份关系,那么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消除后,继父母是否仍有权做继子女的监护人呢?

结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真实案例,我们来谈谈这个问题。

01案情:

生父死亡,继母起诉生母要求做继女的监护人1998年,沈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3月育有一女王某。

2008年沈女士和王先生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确认婚生女王某由王先生抚养。

2月,沈女士与他人再婚并育有一女,8月23日,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同年12月,王先生不幸去世,继女王某一直随继母张女士共同生活。

王先生去世之后,沈女士想把女儿带走和她一起生活,但张女士不同意,双方因王某的监护问题产生纠纷

沈女士认为,王某与张女士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是女儿王某的亲生母亲,此外,张女士和王某没有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不具有主张监护权的资格。

而张女士认为,虽然她和王先生是结婚,但自2010年起,王某就一直与她和王先生共同生活,她没有其他子女,将王某视为己出,照料其生活,付出相当多的精力与爱心。

此外,她认为自己具有抚养王某的生活条件,能够给王某提供良好的教育,况且王某愿意和她一起生活,所以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由她担任王某的监护人。

那么对于本案,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02法院:

继母对继女已形成抚养关系更适宜承担监护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以判断的重点在于继母张女士和继女王某之间是否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

这点结合张女士提交的证据以及王某本人的陈述已经得到证实,她们确实共同生活多年,王某由张女士抚养教育的事实客观存在。

因此,张女士具有监护资格,有权主张对王某的监护权。

那么本案的继母张女士和生母沈女士,谁更适合做王某的监护人呢?

法院认为,张女士虽然是继母,但她更适合担任王某的监护人。

理由如下:

(一)张女士与王某共同生活多年,王某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离不开张女士的照料与付出,且张女士具备继续抚养王某的经济及身体条件;

(二)张女士和王某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双方已经建立深厚的母女感情,在王先生去世后,双方也表现出愿意共同生活的意愿;

(三)沈女士虽然是王某的亲生母亲,但自从王某4岁起就不再与王某一起生活,如今沈女士再婚且又孕育了子女,突然改变家庭及生活环境势必影响王某的健康成长。

综上,法院判决,被监护人王某由原告张女士承担监护义务。

03以案说法:

监护人的资格可以撤销吗?

根据上述案件,我们知道,即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除了,继父母对继子女可能仍然具有监护资格,主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那么,假设继母成为继女的监护人后,不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甚至出手伤害继女等,此时监护人的资格可以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都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如果生母发现继母有上述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继母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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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家有孩子老人都没有具体的人员照顾的,导致他们生活质量下降的,对于意定监护监督人范围 这个范围是限制亲戚这个范围之内的吧,后面还有哪些规定的,还请您给予相关的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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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是一个孤寡老人,一直没有人来监管,但是现在邻居经常生病,需要找一个监护人,但是不知道范围是怎么样的,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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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定监护”?什么是意定监护人范围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什么是“意定监护”?什么是意定监护人范围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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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监护人,哪些人会在被监护的范围内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被监护人被人指在监护关系中,处于监护之下的人。对被监护人范围宽窄的不同定义,决定了广狭两种不同意义的监护。广义监护的被监护人是指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狭义监护的被监护人仅指于监护人监督和保护下的不在照顾下未成年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哪些人会在被监护的范围内监护人为不在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时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后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弃儿)等。被监护人为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两种。前者如父母均失踪;后者如父母均为禁治产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亲权、剥夺亲权,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于父母子女因上学或就业相隔遥远不能直接行使亲权的情况,等等。被监护人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为禁洽产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指心神丧失常态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情的人。有的国家,如德国还规定,因挥霍浪费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者(德国典第6条)为禁治产人;法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如其个人官能衰退以致无法独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别行为时,或以持续的方式,受法律保护。成年人,如因其挥霍、浪费或游手好闲,以致陷人贫困影响履行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得受法律保护;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仅限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最近看到不少被监护人这个词语,我想要深入了解一下,被监护人是什么意思,被监护人范围在哪里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被监护人
被人指在监护关系中,处于监护之下的人。对被监护人范围宽窄的不同定义,决定了广狭两种不同意义的监护。广义监护的被监护人是指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狭义监护的被监护人仅指于监护人监督和保护下的不在照顾下未成年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哪些人会在被监护的范围内
监护人为不在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时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后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弃儿)等。被监护人为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两种。前者如父母均失踪;
后者如父母均为禁治产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亲权、剥夺亲权,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于父母子女因上学或就业相隔遥远不能直接行使亲权的情况,等等。
被监护人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为禁洽产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指心神丧失常态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情的人。
有的国家,如德国还规定,因挥霍浪费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或。 危及他人安全者(德国典第6条)为禁治产人;法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如其个人官能衰退以致无法独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别行为时,或以持续的方式,受法律保护。
成年人,如因其挥霍、浪费或游手好闲,以致陷人贫困影响履行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得受法律保护;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仅限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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