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打胎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规定,重在显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
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
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
2、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
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综上所述,生育子女是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每个公民均应当正常享有,任何人以及配偶都不能够侵犯,虽然父母共同拥有生育权,但是女方作为直接生育子女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愿意生育子女,如果女方怀孕后未告知男方就私自堕胎的,男方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主张侵犯生育权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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