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效力如何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省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讨论纪要第五条规定: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权的通知书,或者具有催收内容的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省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讨论纪要第五条规定: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权的通知书,或者具有催收内容的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债务人指借款人。
理由如下:
其一,法释C1999J7号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
其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诉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债务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埒还款义务(即原债务)。
债权人(即贷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单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款人愿意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对贷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诺,也就是说重新确认了原债务。
诉讼时效期满对于案件的解决存在的不少的阻力,毕竟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按照严格标准进行处理,一旦丧失合理性就会导致自己事情没有实际意义,但是在生活中不少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注意时间的约束,一旦自己逾期就会丧失法律上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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