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消费者罪是不存在着的,也不存在判刑。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过上文的解释,可以了解到就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上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解决。
在当代的社会欺骗消费者应当如何处理,首先是需要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来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欺诈的数额并不是特别大,按照一般的民事方面的纠纷来进行处理就可以了,也就是要求对方对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说诈骗的数额比较大,可以报警按照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