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满12岁拘留最多关几天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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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满12岁拘留最多关37天,可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刑。所以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措施只是暂时的。正常情况下满37天符合批捕条件的检察院会作出批捕决定。
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满12岁拘留最多关几天

一、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满12岁拘留最多关几天?

故意杀人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满12周岁涉嫌故意杀人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满12周岁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至12周岁,参考依据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满12周岁涉嫌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吗?

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刚满12周岁不可以判处死刑,在刑事案件中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包括: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都是37天,因此,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满12岁拘留最多不会超过37天,法律也没有规定过对于未成年犯不能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即便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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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小孩杀人怎么判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二周岁杀人的,按照法律规定,无法予以刑事处罚,也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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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杀,被告人怎么追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自杀的嫌疑人能得到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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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未成年杀人怎么判?
12岁未成年杀人是不会被判刑的,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多加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有了故意杀人的“案底”,无论在学习、工作和出国签证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且这种影响是终身难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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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杀,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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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杀人罪嫌疑人的犯罪年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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