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可以把有罪辩护无罪吗?
1、律师不可以把有罪辩护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律师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
二、无罪辩护的原则是什么?
无罪辩护需要遵守的原则包括熟悉案情,充分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审查控方有罪证据,提供辩护无罪证据等。
1、熟悉案情,充分了解案件发生过程。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基本要求是,辩护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要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2、审查控方有罪证据,提供辩护无罪证据。
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的证据不充分,是否形成完整的认定被告人有罪充分证据链条,要详细审查。但是辩护律师更要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难度较高,只有证据充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慎重决策,风险告知和集体协商确定。
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应当向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风险告知。还应当与其他有辩护经验的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4、规避执业风险,注重与办案机关沟通。
刑事辩护律师在做出无罪辩护意见后,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刑事辩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可以保持事先的意见,突然的代理意见让对方代理人毫无防备。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同时,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做从轻和罪刑辩护,这是由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和诸多因素决定的。
律师受托处理刑事案件之后,可以做无罪、或者是罪轻的辩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做哪种类型的辩护,都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法院一旦认定案件的被告犯罪了,那么此时律师在没有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形下,最好不要再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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