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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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失去父母的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失去父母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抚养的概念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供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抚养的条件抚养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友抚养:

一是父母均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二是父母双方均无力抚养子女,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抚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也就是《民法典》第五章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民法典又规定了一项法定抚养义务,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而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其他亲属、朋友对于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

不过,其他亲属、朋友主动愿意抚养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我国法律也予以鼓励。

抚养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抚养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限于法定抚养义务人,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包括了其他亲属和朋友。

如果其他亲属、朋友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并且更加适合抚养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抚养。

四、抚养的顺序对于抚养的顺序《民法典》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承担的是法定抚养义务,可优先于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抚养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需要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愿意抚养未成年人;

第二,需要具有抚养能力。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愿意抚养未成年人,而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抚养的,通常情况下,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亲疏关系的远近、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因素综合考察确定抚养人。

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生父母亲友的抚养规定专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也不要求抚养人履行特定收养程序,只要抚养人从事了人们通常理解的抚养行为,即可认为成立抚养关系。

但是,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未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也未消除被抚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则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民法典》收养一章的规定。

由此可知,如果亲生父母发生意外,或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时也符合上述抚养条件的,可以把自己的孩子交由亲友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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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协议处理
父母离婚时,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包括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一般会尊重双方的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除外。
2、子女不满两周岁
父母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考虑到子女年龄较小,尚处于哺乳期,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除外。特殊原因主要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
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且父母双方都愿意抚养时,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综合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子女随哪方父母生活较长,并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子女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不应与其共同生活。
此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比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4、子女已满十周岁
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属于谁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提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到,让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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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孩子失去父母,抚养权归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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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能够协商一致且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协议确定抚养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不利于照顾子女的传染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或者存在怠于抚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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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怎么确定孩子抚养权
[律师回复]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四、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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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正确解读这条规定,应当明白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没有抚养与赡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自愿抚养教育继子女多年,依法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的,那么可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即便继父或继母原先抚养继子女多年,后来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再继续抚养,也不违法。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法律的这两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依法要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叔伯姑姑以及舅舅姨妈等,对侄子女或外甥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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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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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都有传染病离婚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呢?夫妻一方有传染病的,孩子会判给对方吗?在法律上,这种情况需要区分来看:
第一种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种情况,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种情况,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此即使一方患病,只要无碍于正常生活或者对子女成长不利,仍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征求孩子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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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呢?夫妻一方有传染病的,孩子会判给对方吗?在法律上,这种情况需要区分来看:
第一种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种情况,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种情况,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此即使一方患病,只要无碍于正常生活或者对子女成长不利,仍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征求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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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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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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