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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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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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进行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视觉障碍,包括: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影响容貌;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

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或2肋以上缺失;

肺破裂修补;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眈破裂修补;

尿道狭窄;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综上所述,关于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的问题,按照以上鉴定标准,如果眉骨骨折导致视力受损、或造成面部瘢痕达到一定长度和面积的,大致可归于十级伤残,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工伤鉴定部门的鉴定才能得到最终的有效结论。

友情提示:

以上就是关于“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

”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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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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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完好如初,还无法判断,依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因为这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的支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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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确,这就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没有办法得到的支持。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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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间二次手术结束后,我因工伤事故二次手术也结束了,什么时候能进行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1、伤残评定。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适用范围:人体损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4、伤病关系评定。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5、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是指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评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
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6、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指对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
8、后续治疗费评定。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10、保险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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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龄鉴定。也称法医学活体年龄推断。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委托,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推断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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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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