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首先,如果交通事故定残确定是属于残疾人员的话,那么受害者每年可以拿到国家对于残疾人士的相关补助。
其次可以要求肇事者对受害者的相继的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来进行相关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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