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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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此之外,有些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妨害的仅是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重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几种情形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公民的行为的,此时如果是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相关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出现,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的报警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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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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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今天在公司法中看到了妨害清算罪的相关内容,请问什么是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构成妨害清算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犯罪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法人。但如果清算组成员与公司、企业相勾结共同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企业在清算时,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公司、企业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财产予以转移、隐藏。公司、企业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产品、货物等各种财物。“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虚报公司、企业的财产,有时可能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实际财产的数额;有时也可能采取夸大的手段,多报公司、企业的实际资产,如将公司、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抵消或者偿还债务;也有的对公司、企业现有债务状况进行夸张或不实记载等。总之,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使少数股东、债权人在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或者清偿公司、企业债务时优于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分得财产或者得到抵偿。其后果将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公司、企业的财产,这样的结果,会造成公司、企业所欠债务不能履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使本应得到偿还的债权人的巨额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等等;这里所说的“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严重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主要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司、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巨额税款得不到清偿等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就是对妨害清算罪构成条件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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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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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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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是要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等品和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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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什么罪?
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妨碍交通运营秩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有可能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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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妨害作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对于妨害作证的行为规定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共同犯罪人实施本罪规定行为的,也可构成本罪。其中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翻译人员、记录人从事翻译、记录的,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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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是要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等品和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运输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是要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等品和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妨害清算罪构成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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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何种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何种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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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妨害清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妨害清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相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
2、《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打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人乙银行另立帐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
(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所谓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业一定时期内财产的总体构成状况即公司、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帐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示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力必须平衡。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有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以及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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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构成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妨害清算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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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怎样的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妨害交通运输行为构成怎样的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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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误工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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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非法运输枪支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运输枪支罪由哪些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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