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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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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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甘肃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是怎样的?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甘肃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是怎样的?

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人都拥有了自己的汽车,但是总会出现,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以下就是交通肇事罪所分类型:

(1)我国立法并未将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之外。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辆同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二)项规定: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因此,从立法精神上看,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论其是否驾驶车辆以及何种车辆,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驾驶非机动车辆完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驾驶非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其侵犯的客体仍然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安安全。

由于道路上车辆众多、人来人往,非机动车辆肇事,受害者也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

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在实际结果未产生前,危害程度是难以预料的,也是难以控制的。

虽然,从总体上看,非机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一般没有机动车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绝对。

例如:

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赶时间闯红灯,将过斑马线的王某撞倒,王某因外力作用致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可见,非机动车辆肇事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一定小于机动车辆。

(3)行人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些人可能觉得难以理解。

但在实践中,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章肇事的行为频繁发生。

交通活动的安全需要参与交通活动的各方都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章,都可能危及整个交通安全。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对行人应遵守的交通规则和违章行为处罚都有专门的规定。

因此,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4)乘车人乘车人作为交通工具的乘坐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交通工具造成不好的影响,也就不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但如果乘车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交通运输活动时,乘车人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但是,在认定乘车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安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其次,还应考察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5)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按该罪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利用对交通工具的支配权,以扣发工资等相威胁,指使其属下或雇佣的驾驶员超载超速等违章驾驶,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虽不直接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仍然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明知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强行让其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佣的驾驶员违章驾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虽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指使、强令的行为与驾驶人员的具体违章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共同对事故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这些类型是依据主体来进行的分类。

所以,我们每个人不管是驾驶人还是行人在参与交通行为的时候,都应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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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很喜欢喝酒,结果昨天因为喝酒被警察捉了可是他却跑了,请问关于甘肃醉驾逃逸有何惩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甘肃醉驾逃逸有何惩罚标准有如下的回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br/>(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br/>(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br/>(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br/>(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br/>(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br/>(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br/>(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br/>(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br/>(6)有上述第<br/>(2)至<br/>(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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