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轻伤一级民事赔偿争议怎么处理?
民事赔偿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三、寻衅滋事轻伤一级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四、寻衅滋事案件中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五、寻衅滋事轻伤一级法院量刑依据有哪些?
(一)案件起因;
(二)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四)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五)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六)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实际上寻衅滋事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也不是固定的,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就算没有造成他人受伤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主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主动赔偿的受害人也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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