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什么是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雇用。如果不知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如误认为是退役、转业军人或被开除军籍的军人等,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雇用,是指以货币、物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简言之即为有偿地使用他人的劳动力。其既可以是长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战时,又可以是在平时,但这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和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构成犯罪。

(二)区分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偿地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劳动力;而后者则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处,使之不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为其提供财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帮助罪犯逃避搜捕、潜往他处隐藏,这种提供资助通常是无偿的。

2、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军人;而后者则必为己经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构成犯罪的军人,既可以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军人,但不能是没有构成犯罪包括虽有逃离部队行为但不属于犯罪的军人。如果是出于窝藏故意而雇用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则同时触犯窝藏罪,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量刑标准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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