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足额缴纳出资额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公司担债务的。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该债务系足额缴纳出资额股东的个人债务,则该股东仍然要承担一定债务。
足额缴纳出资,既是股东的契约义务,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出资设立的公司之间自行协商而免除或未经法定程序而变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也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
二、什么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会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拥有两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也可能出问题,导致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业务混同时,股东的有限责任会变成无限责任(即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具体有哪些情况?股东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无限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体,如果股东个人同时实施了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个人还有可能触发刑事责任。这一点是公司股东常常忽视的。一旦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如果股东甲认为股东乙存在该等情况,可能会到公安局报案,从而导致股东乙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已有大量的案例。
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需要清算、注销。公司注销的时候需要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包括清算、通知债权人等等。股东往往认为,一旦公司合法注销之后,即和已注销的公司、公司过往的债权人再无关系。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公司股东追偿,并且股东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仍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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