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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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在什么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一、在什么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二、怎么才属于自动投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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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等等。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什么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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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物实物投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投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投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投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投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投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投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投资的。
2、以犯罪违法所得财产的投资怎么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投资取得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在否定投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对实践中投资人用、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投资的,应防止将投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占有人具有处分权,投资人即使通过、挪用等犯罪手段取得货币,也不宜认定投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所以在其将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在追求犯罪行为的责任时,不宜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而且,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用处置投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后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公司债权人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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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该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终止委托关系等原因,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即行为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且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如承租人将租赁物转卖,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卖等。这里的处分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即财产权利的流转或设置,如财产的转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等。
二、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一般有四个要件:一是误解是因受害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解并不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是由于受害方自己产生错误认识造成的。二是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和规格等的错误认识是重大误解。三是误解与受害人真实意思相悖,能造成较大损失。四是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内容有因果关系。
(二)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订立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如一方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而另一方承担了过多的义务或蒙受了重大损失。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缺乏经验订立了合同。
(三)欺诈、胁迫。因欺诈、胁迫而使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四)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订立对其不利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处境。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了对方的危难处境。即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并利用这种危难和对方所处的劣势,故意提出不利条件,以迫使对方屈服。三是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对自己不利的条件订立合同,这种接受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四是一方当事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归于无效。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为撤销权人;在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中,误解人为撤销权人;在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处于危难处境的人是撤销权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到重大不利的人为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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