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
注意,内容上需有提及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以及明确分居开始时间、分居地点等等记录;
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上能显示居住地址及居住起始时间,能很好地佐证双方分居的情况。
3、在新住址接收的信件或网购时的个人信息截图。
理由同上。
4、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或单方出具的分居声明。
但很多人吵架分居时都不想再见到对方,最好老死不相往来,无法达成一致的签署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可单方面向对方出具一份分居说明,可以电子邮寄或物流快递的形式送达。如以快递形式邮寄,邮寄单上备注“分居”并保留好存根,同时可将整个邮寄过程录像留证。
5、第三方证人证言。
可以是一方的其他家庭成员、邻居、保姆、居委等人,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的事实。
分居作为应当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因感情不和”及“满两年”,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是夫妻双方因工作、照顾子女、疫情等因素造成不在同一地方生活,并没有夫妻感情不和、破裂情况的,又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未达到连续两年的,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二、分居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1、分居的原因。民法典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假如夫妻双方各执一词,单凭其中一方口头陈述分居的事实,而无其他的证据或第三方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也会导致法院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在双方分居时,注意收集证据是必要的。生活中,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方在想办法修复感情的同时也要注重保留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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