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之间借条生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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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夫妻本身已经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者夫妻有个人婚前财产,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钱;而出借的款项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并出具借条,那么该借条参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条,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进具体情况予以返还。
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之间借条生效吗

一、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之间借条生效吗

若夫妻本身已经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者夫妻有个人婚前财产,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钱;而出借的款项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并出具借条,那么该借条参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条,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进具体情况予以返还。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

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比如,夫妻之间婚内借下的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其间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双方婚内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要看是否满足几个条件

1.借款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出借款项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借款一方是基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借款是用于处理个人事务的,非家庭事务所需。

4.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

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故理应从夫或妻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理解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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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间的保证书有效吗夫妻之间因忠诚问题签订的协议除了忠诚协议之外,还有保证书。保证书一般是在一方有婚外情情形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以后不在犯而签订的协议书。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保证书是否有效呢《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散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方出轨写下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话,应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行为,是一些轻微的侵害行为,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还没有纳入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的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等,符合《婚姻法》规定,应予支持,不符合这一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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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签署抚养权方面协议的。只要签署过程合法、内容符合要求,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方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抚养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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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被确认无效的,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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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后能分到收益吗,在什么情况下孩子可以由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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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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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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