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销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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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2、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1)不作为债务,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竞业禁止债务等,若允许当事人主张抵销,会导致债权目的无法实现;(2)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3)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具有特定的公共目的,若允许抵销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不能抵销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抵销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1、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依照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1)不作为债务,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竞业禁止债务等,若允许当事人主张抵销,会导致债权目的无法实现;

(2)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3)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具有特定的公共目的,若允许抵销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应禁止侵权行为人主张抵销。

二、法定债务抵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一般来说,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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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合同抵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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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债务抵销的方式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消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本节仅介绍法定抵消。抵消(指法定抵消,下同)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二、合同法中债务抵消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消。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消。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但书)。例如,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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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中债务抵消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消。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消。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但书)。例如,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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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的具体情形有几种
债务抵销的具体情形有几种?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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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不能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二)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债权债务协议抵销 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火。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抵销的根据不同 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二)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比如以1500公斤特级苹果抵销2020公斤一级苹果。 (三)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四)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出同意抵销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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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债务抵销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债务抵销?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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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抵消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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