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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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是,犯罪新我给他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再者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一、集资诈骗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合同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合同诈骗罪的牵连犯,是以实施合同诈骗罪为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具体分为:

1、手段牵连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作为目的行为的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例如行为人为了进行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且紧接着冒充该机关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手段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目的行为)的牵连犯;

2、结果牵连

即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犯罪行为,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原因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牵连;

3、三重牵连

即行为人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一个是作为本罪的合同诈骗罪,另外两个是他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伪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并以其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枪支、弹药。行为人犯有合同诈骗罪(本罪)和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两个他罪)。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在侦查诈骗案件期间,若是发现诈骗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且各行为之前具有一定的联系,那么需要依法判断诈骗行为人是否属于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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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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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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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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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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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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