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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诈偏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现行立案标准,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2)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了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并未实际使用的,则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使用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可能知道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伪造或者变造而使用的,或者因过失在银行结算凭证上记载不真实则不构成本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 活动日益频繁,而与此同时,金融活动领域的犯罪行 为日益频发,对金融活动的秩序与安全造成了严重 的威胁。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具体犯罪行为并 为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通过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 件,对具体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是刑罚适用 的前提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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