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
我国向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虽然偶有判定丧偶儿媳/女婿代替伴侣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是大部分还是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我国当代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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