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把人打死了判什么罪
打架把人打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要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而且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注意义务而言,注意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对于预见能力而言,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其次,再考虑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行为人的认知水平高于一般人的,即便一般人不能预见,也应当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低于一般人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过失,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却仍然进行需要一般人认知水平的活动的,则有认定为过失的余地。
对于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例如心脏病)的案件,如果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而且行为人对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即便能够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以发生死亡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中,除了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导致,即所谓“多因一果”的情况。只有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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