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不要交钱。拘留所的饮食和居住都不会收取费用
被拘留人在拘留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会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每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二、刑事拘留的特点是什么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从而临时剥夺公民自由。因此刑事拘留是属于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缴纳费用,在拘留所内的饮食和居住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