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如何对缓刑进行考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为缓刑犯不予关押而在社会上,有工作的要回自己的工作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包括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他们好好改造。
考察时应当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考察实际上也是一种严格的管理。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经公安机关予以考察后,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判决前有漏罪的,以及没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应当向犯罪分子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开予以宣告。
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有机会被判缓刑,首先量刑必须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不能是累犯,被宣告缓刑以后需要经过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以内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只要在此期间以内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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