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法院审核通过后立案;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后按时参加;法院审理判决。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费支付的标准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
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程序是怎样的

一、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程序是怎样的

1、带齐当事人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按期参加庭审;

4、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二、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抚养费需哪些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

2、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

3、民事起诉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能够证明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小于等于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标准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不论是非婚生子女还是婚内生的子女,作为孩子的父母都应该承担抚养的责任,如果一方不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另一方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就会受理,起诉人对于法院起诉的流程不是很清楚,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程序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138****4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8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1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2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6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3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34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0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1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诉讼程序
准备好关于抚养权纠纷的证据材料并制作民事诉讼状,将证据和起诉状交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以后等立案审查的结果,立案审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法院立案后原告要做的就是等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下面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做详细介绍。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今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非讼程序就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7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主要涉及到一下方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程序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程序是:首先由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在起诉状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事实与理由等,之后由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宣告婚姻无效要走非讼程序吗,程序应该如何走
[律师回复] 宣告婚姻无效要走非讼程序吗,程序怎么走
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同时了解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于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起诉变更抚养权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起诉变更抚养权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非诉程序需要开庭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要开庭审理。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普通程序的对称,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相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是确定某种权利的状态,或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具有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2)无原告和被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而是因申请人的申请引讼程序的发生。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无与申请人对立的对方当事人,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3)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所作的判决,自送达判决书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4)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依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5)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6)除选民资格案件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非讼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了新情况新事实,根据申请人的重新申请并经人民查证属实,如原判决确已不恰当,可由原审人民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7)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必经过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的几个诉讼阶段。也不适用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某些诉讼制度,以及某些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指导原则。
(8)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时间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的审理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某些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的有无。它对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及经济状态,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审的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应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那么应该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程序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以及庭审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应该怎么走程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应该怎么走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非诉程序哪些要开庭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诉程序哪些要开庭审理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要开庭审理。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普通程序的对称,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相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是确定某种权利的状态,或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具有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2)无原告和被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而是因申请人的申请引讼程序的发生。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无与申请人对立的对方当事人,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3)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所作的判决,自送达判决书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4)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依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5)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6)除选民资格案件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非讼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了新情况新事实,根据申请人的重新申请并经人民查证属实,如原判决确已不恰当,可由原审人民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7)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必经过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的几个诉讼阶段。也不适用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某些诉讼制度,以及某些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指导原则。
(8)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时间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的审理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某些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的有无。它对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及经济状态,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审的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应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那么应该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程序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以及庭审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7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诉中非诉讼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所问的应该是特别程序。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需要如何走程序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需要如何走程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起诉抚养权程序及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起诉抚养权程序及费用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程序如下:
1、看孩子多少岁,若8岁以上,要征求孩子的意见。若孩子没有满8周岁,还要看双方离婚是协议还是判决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2、要收集抚养方未尽监护义务的证据。
3、写诉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3条规定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一般100元左右,具体看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变更抚养权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应该怎么走程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应该怎么走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二是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A债权清收组;
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B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C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限期;
D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E企业呆账、坏账、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G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H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2)不动产:房屋、地产、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
(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
第一顺序优于
第二顺序。
1
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确认后,由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
G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H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判决解散的文书;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清算组织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非婚生子女起诉抚养费程序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