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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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的标准是根据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数额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销售数额巨大的,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销售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销售伪劣产品罪会按照销售的金额确认量刑标准,可以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也可以判两到七年有期徒刑;还可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需要判无期徒刑。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结果犯。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存在单位犯罪行为,需要对单位判罚金,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

如果是被认定为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伪劣商品罪侵害的是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在认定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销售伪劣商品的数额,之后还需要确定具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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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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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两者往往极易混淆。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的正常活动及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等权利;而诈骗罪则是对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一般表现为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为了不正当竞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冒充为他人生产的产品,毁坏他人名誉,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等;而后者则只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诈骗罪是完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本罪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等工商活动中使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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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两者往往极易混淆。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的正常活动及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等权利;而诈骗罪则是对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一般表现为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为了不正当竞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冒充为他人生产的产品,毁坏他人名誉,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等;而后者则只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诈骗罪是完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本罪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等工商活动中使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怎么处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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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
一、什么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什么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犯罪主体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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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是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律师回复] 对于是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那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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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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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延伸阅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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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延伸阅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什么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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