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讲,不需要给。如果恋爱双方均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自由恋爱,这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谈不拢,双方分手,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现。
2、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3、在双方分手后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需要赔偿。
综上所述,恋爱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为,如果借分手之机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借机强迫要求对方给付赔偿,或家长、朋友推波助澜怂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这样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洞房进不成却进了班房,这可就太不应该了。
二、恋爱期间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的转账能要求返还吗?
1、判断转账是否能要求返还,主要是看该笔转账的性质是被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2、一般情况下,下面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赠与,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第一种是转账金额比较特殊,例520,1314等数字的时候可以认定为赠与,第二种是转账时明确备注说是赠与,将来不要求返还的。
3、通常转账普通数额时,若无其他证明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撤销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经过公证、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得反悔。 公证、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的赠与,通过字面意思就容易理解,而什么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呢。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一般包括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为报恩而为的赠与等。
由此可见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事后需要撤销需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要不就是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要不就是赠与合同尚未进行公证。恋爱期间的房产、车辆、珠宝首饰、大额资金等的赠与,如果想保证后续没有争议,尽量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如果是恋爱后分手的,那么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坚持请求另外一方当事人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在严重情况下,会认定索要赔偿金的行为人属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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