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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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能参与分红。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其中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出资。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

通俗地讲,只要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付出资义务,就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2、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如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应对股东权利作出限制。

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什么责任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解释中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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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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